網路互助的本質是什麼?從去中心化看網路互助

關於網路互助的認識和看法有很多,網路互助的本質就是去中心化嗎,那網路互助是怎麼去中心化的呢?本文作者從去中心化的概念出發,對此展開了分析討論,與大家分享。

前段時間在微信群里與同學討論網路互助的問題,一位老哥說網路互助的本質是去中心化,我當時沒想清楚也沒說清楚,一直惦記著這事,來說說一些思考。

一、當我們在談論去中心化時候,我們在談論什麼?

1. 什麼是去中心化?

去中心化早幾年在金融、互聯網行業尤受熱捧,可以說被說爛了。

百度百科這樣定義去中心化:

在一個分佈有眾多節點的系統中,每個節點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徵。節點之間彼此可以自由連接,形成新的連接單元。任何一個節點都可能成為階段性的中心,但不具備強制性的中心控制功能。節點與節點之間的影響,會通過網路而形成非線性因果關係。這種開放式、扁平化、平等性的系統現象或結構,我們稱之為去中心化。

說人話就是,理想狀態下系統里的人(節點)都是潛在的中心,即「人人都能中心化」;去中心化不是指去掉所有中心,最終可能是形成多中心、分散中心。

互聯網讓「每個人成為中心」成為可能,今天我們每個互聯網中的人都有機會並且正在形成屬於自己的中心。這是一種人人都有機會成為中心的、多中心的動態結構。

再往下挖一點,中心意味著權力,「任何人都能成為中心」、「多中心」代表著某種權力的平等與下沉。

所以,我比較認同「去中心化是一種權力的下沉與分散或者說分權的過程」的說法。下面的分析也基於此認識而展開。

2. 「去中介化」與「去中心化」

互聯網的本質是信息的自由傳輸交換,消除信息的不對稱性,基於此產生的功能就是去中介化,這是我們很多人的共識。

基於此,未來消費者會直接與商品提供方完成點對點的交易,很多人有理由認為中介將死,去中介化是大勢所趨。但是這是建立在絕對理想的條件下的,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沒有中介才能實現。

我所理解的去中介化不是要去掉所有中介,是去掉沒有價值、效率低下的中介或形成新的、更高效的中介的過程。去中介化並不是消滅中介,而是對其所處的關鍵環節的優化。

以房產中介為例,一開始我們對互聯網能解決房產租賃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寄予厚望,事實是房產中介一直存在甚至越來越穩固。假設某個網站或者APP真的解決了房產租賃的信息不對稱問題,並且有大量的用戶,那麼逐利的動力會使得該平台會成為新的中介,不同的是相較於原有中介可能收費更低、服務效率更高。

中介是價值生產和傳遞過程中起媒介作用的人或組織,而中心是價值匯聚而形成的權力主體。上面我們提到「去中心化是一種權力的下沉與分散的過程」,而去中介化本質上也是給用戶更多選擇權,將更多的議價權交給用戶。

從這個角度來看,中介是中心的一種表現形式,而去中介化也是去中心化的一部分。「去中心化」只是一種手段和過程,目的是為了以一種更高效率且更低成本的方式去替代舊的中心,表現形式之一就是「去中介化」。

3. 共享經濟與去中心化、去中介化

2016年的時候,「共享經濟」這一概念非常火熱。彼時,已身處網路互助的我就在想網路互助就是典型的共享經濟模式啊。當時的想法比較簡單,成員拿出零錢,通過互助共擔風險共享風險賠償,實現聚集資源、權力共享。

共享經濟是伴隨著不斷的「去中介」的,比如共享單車,消費者不購買單車,而由共享單車平台直接跟生廠商訂購再給消費者使用。這樣大部分中間環節就都沒有了,同時共享單車平台成為新的中介和中心,這就是一種「去中心化」的結構。

共享經濟的本質是資源的再分配,是一個去中介化與去中心化的過程,是選擇權的下沉與使用權的共享。

這裡我認為「權力的下沉與分散」等價於「權力的共享」。

二、網路互助與去中心化

關於網路互助的認識和看法有很多,如果我們說網路互助的本質是去中心化,那網路互助是怎麼去中心化的呢?

從價值生產和價值傳遞的過程試著進行分析。

只有保險公司才有生產保險保障產品的權力,這個大家都清楚,現在網路互助通過模式創新提供了類保險功能的保障產品,也有越來越多的玩家進入,通過網路互助提供相關服務,生產權得到下放。

其實,網路互助的終極模式遠不止如此。我們曾設想過,是不是可以讓用戶自己提出保障需求,然後有相同保障需求的人抱團成組,自組織成為一個互助或保障項目呢?讓生產權進一步下放。我想這就是典型的去中心化。

也基於此認識,網路互助的發展趨勢一定是垂直化的、碎片化的。

中介是價值傳遞過程的「中心」之一,保險是個特殊的行業,實行准入原則,具備相應資質才可以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。只有保險公司、保險中介公司、保險代理人才能參與到傳遞過程,最終把保險產品銷售到用戶手中。

網路互助的價值傳遞鏈條則沒有這些,傳播路徑縮短被大大簡化,用戶不再需要通過類似「保險中介公司」「保險代理人」等中介去獲得保障;同時傳播難度減小,互助產品相較於複雜條款、專業術語的保險產品要簡單且易於理解,這讓其更易傳播。這是參與權與使用權(可能有更好的說法)的下沉。

基於此思考,我認為網路互助產品不能為追求嚴謹和所謂的風控而顯得非常複雜,不然反而會失去根本。

 

作者:陳志恆;微信公眾號:陳志恆,歡迎交流與討論~